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水平,规范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审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库成员的认定及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库的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协会专家库成员由土地估价业界具有一定资历的土地估价师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从事地价管理的土地估价师或长期从事地价管理工作,熟知地价政策的管理者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中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协会专家库成员的征聘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协会特邀等方式,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专家入库后,秘书处负责将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专家的档案进行动管理,记录专家参与协会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报告评审会、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及其他学术研究;
(二)熟知有关土地估价的法律法规;
(三)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满七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已注册执业满五年;在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满五年,取得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称;在科研单位、高校从事土地估价教学工作满五年,取得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称。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工作;
(六)具有比较丰富的从事土地估价或地价管理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量工作业绩。
第六条 征聘专家程序:
(一)由协会下发通知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组织土地估价师学习,做宣传工作;
(二)应聘人员根据征聘条件,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单位根据被推荐人员的情况,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和推荐材料。
(三)应聘人员或单位将专家入库申请表及推荐材料提交到协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接受、整理。材料可邮寄或直接送达,送出的材料需经当事人人本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秘书处按照统一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专家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整理初审合格的专家申报材料,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五)对审议通过的专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秘书处将名单入库,并正式征聘。
(六)对具有一定资历、在估价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管理者协会会以特邀的方式聘请,同意聘请的人员协会秘书处会通知其递交相关材料并安规定的程序受理。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协会相关估价技术工作;
(二)反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津贴:
(四)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发现与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协会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对工作严格保密。
第九条 协会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进行一次审核和补充,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进行调整。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核实后将取消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协会特邀工作的;
(二)承办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行业相关规定行为的;
(三)承办相关工作时存在收受他人贿赂的;
(四)因身体状况出现问题、由于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工作机密的;
(六)工作实践表明确实不能胜任该项工作、达不到专家学术水平的;
(七)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