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桂估协发[2012]12号
关于印发《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
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正稿)》的通知
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师: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根据《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我会对于2008年3月27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并形成《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修正稿)》,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08年3月27日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于2012年11月7日经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制度,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土地估价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布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和《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行业实行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和年检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取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者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收取服务费的土地估价及其相关业务。
土地估价师必须经注册执业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以土地估价师名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第三条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以下执业注册、年检和管理工作:
(一)全区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年检;
(二)推荐广西区内的土地估价机构到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三)受理在广西区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外省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或者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根据本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进行惩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机构必须无条件接受协会的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构办公条件、人员、业绩、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纪律等。
第五条 协会在每年的四月至九月,集中受理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变更工作;在每年一至三月集中受理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年检工作。
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变更、年检和注销结果应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分为全国范围执业、全区范围执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范围执业三类。
变更执业范围须按照“所在地市(县)—全区—全国”的渐进顺序申请。
在广西成立的土地估价机构经协会批准执业注册的,可在批准范围内执业。
在广西成立的土地估价机构由协会推荐,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执业注册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第七条 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业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协会在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由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机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予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后,协会秘书处将申请材料提交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表决;在规定期限内不完善或者改正资料的,由协会秘书处退回申请。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容量、机构规模、执业环境和行业管理等因素,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表决是否批准其执业注册。
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批准执业注册的,分批次集中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举报或者举报不实的,协会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并公告,核发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必须由5名以上(含5名)注册执业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设立,其名称结尾应当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注册执业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设立,其名称结尾应当明确为事务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等表明土地估价业务的术语,营业范围中应当列明包含土地估价或者地价评估的内容。
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应当由注册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执业纪录的土地估价师担任。
第九条 推荐为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具体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
(四)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有7名以上(含7名),其中注册执业满5年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4名(含4名);
(五)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是执业注册满5年且无不良执业纪录的土地估价师;
(六)建立了健全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七)连续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满5年且无不良执业纪录;
(八)年度土地评估总价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者总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含40万平方米);
(九)已按规定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第十条 在全区范围内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具备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具体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
(四)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有5名以上(含5名),其中执业注册满3年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3名;
(五)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是执业注册满3年且无不良执业纪录的土地估价师;
(六)建立了健全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七)连续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满3年且无不良执业纪录;
(八)年度土地评估总价值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者总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
(九)已按规定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第十一条 在地市(县)范围内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具备在工商登记所在本市(县)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具体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三)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
(四)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有2名以上(含2名);
(五)建立了健全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在广西区外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执业范围,按照广西的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范围的有关规定,先在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范围执业,满足在全区执业的条件规定后,经协会批准方可在全区范围执业。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执业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三)营业执照;
(四)出资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
(六)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经全体股东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七)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八)法人代表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九)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十)在本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材料;
(十一)土地估价机构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二)确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中第(一)、(二)、(十一)项必须是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供加盖有土地估价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实。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执业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后须实践2年以上并通过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实践考核;
(三)无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土地估价行业内处罚记录或者不良执业记录;
(四)与所服务的土地估价机构签有劳动合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存放在各级政府部门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者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符合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条件和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五)继续教育学时达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在外省报名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到广西申请执业注册的,应由原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签署意见;
(三)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五)身份证;
(六)与从业土地估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有关资料(退休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可由退休证书代替);
(八)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退休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可由退休证书代替);
(九)土地估价师本人对自己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确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中第(一)、(二)、(三)、(四)、(九)项必须是原件,其他资料可以提供加盖有土地估价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实。
第三章 变更和年检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注册资金、股东结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等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范围变更与年检同时申请,符合扩大执业范围条件的,由土地估价机构提出申请,由协会审核批准或者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变更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机构属于变更而非新注册的文件、变更后股东结构证明等材料;
(四)土地估价机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确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中第(一)、(二)、(四)项必须是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供加盖有土地估价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实。
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三)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四)身份证;
(五)与从业土地估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有关材料;
(七)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材料;
(八)执业经历和签署报告清单;
(九)土地估价师本人对自己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确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中第(一)、(二)、(三)、(八)、(九)项必须是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供加盖有土地估价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实。
广西区外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变更到广西注册的,应当由原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并提交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转移登记申请表。
在原从业土地估价机构执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对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进行年检。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年检,采取与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的年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检不合格或者违反行业规定的,协会可以不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第二十条 土地估价机构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年检申请报告;
(二)土地估价机构年检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三)营业执照(有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企业当期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
(五)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一)、(二)项必须是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供加盖有土地估价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实。
第二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年检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三)上一年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有关资料;
(五)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一)、(二)项必须是原件,其他资料可以提供加盖有土地估价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实。
第四章 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可以在其注册执业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其负责人必须是在本机构执业满2年的专职土地估价师。
在广西区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执业土地估价师。
广西区外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必须有5名以上(含5名)专职执业土地估价师。
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以总机构名义注册,但不包含在总机构的规定人数内。
第二十三条 设立、撤销、变更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协会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广西区内的土地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执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备案申请报告;
(二)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表;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五)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六)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中第(一)、(二)、(三)项必须是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供加盖有土地估价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实。
第二十五条 广西区外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执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备案申请报告;
(二)机构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表;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公司法人登记证书;
(六)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八)土地估价师身份证;
(九)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签署有同意到广西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
(十)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一)、(三)、(九)项必须是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供加盖有土地估价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实。
第二十六条 广西区外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广西区外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广西不设立分支机构,但在广西承接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在承接土地估价业务后向协会申报工作备案。
广西区外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在作业完成后,须向协会提交一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第五章 自律和惩处
第二十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年检时,不符合已取得执业范围条件的,相应降低其资质等级和缩小其执业范围或者撤销执业资格;在对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年检时,协会不再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第二十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在一至三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其执业注册:
(一)年检不合格;
(二)一年内无土地估价业绩;
第二十九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有以下行为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向社会公布其不良执业行为,并勒令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第三次撤销其执业注册或者执业备案:
(一)在同行业之间进行低价恶性竞争;
(二)采用非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签订“阴阳合同”;
(四)出租、出借本机构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五)允许他人以估价师本人名义执业;
(六)超越本机构执业范围和营业执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七)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其在一至三个月内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注册:
(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申请执业备案;
(二)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不按时办理变更、年检。
第三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撤销其注册:
(一)机构犯罪;
(二)采取伪造资料等手段骗取执业注册;
(三)终止营业或者歇业超过一年以上;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相关部门撤销营业资格;
(五)连续两年被抽检的土地估价报告均不合格;
(六)土地估价工作中伪造土地物权证书或者伪造实地勘察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应当撤销执业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以下行为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向社会公布其不良执业行为,第三次撤销其执业注册:
(一)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弄虚作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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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通过年检;
(五)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二次会议讨论修正,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